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回使用权看依法行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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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,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,自滞纳之日起,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几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,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,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,收回土地,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,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”。这里有一句话为“有权解除合同,收回土地使用权”。这句话的理解需要认真正确地对待,避免发生许多不正确的行政行为。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因用地单位未能按期支付出让金,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,用地单位不服,提起上诉,国土资源部门败诉的可能性很大,稍有不慎,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。为此,以下3个问题必须要注意:(1)要看用地单位是否真正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:①土地使用者与市、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书面出让合同;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数额,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;③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、取得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。如果用地单位只是签订了出让合同,取得了建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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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东.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回使用权看依法行政[J].山东国土资源,2007,(5)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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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收稿日期:2006-11-25
  • 最后修改日期:2007-04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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